董事長和總經理的區別:1。董事長在董事會層面起作用,權限比較適中。他壹般參與公司戰略的制定,作為公司的代表。但是,強勢的董事長往往越權,壹意孤行。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議事規則確定具體職權。2.董事長和總經理的權力不壹定。在大家的印象中,董事長的權力似乎更大。事實上,如上所述,他的權力未必來自董事長這個頭銜本身。如果董事長能控制董事會,就有能力任免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管。如果沒有,總經理可能權力更大。在討論總經理的權力時,還有壹點值得壹提。總經理僅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副總裁、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提名權,無任免權。因此,總經理的權力也受到其他高管權力邊界的影響。因為總經理權力很大,是壹種制衡的手段。從以上信息可以看出,總裁和總經理在法律意義上是壹樣的。董事長壹般是董事會成員,直接領導公司董事會。
法律客觀性:
第四十四條公司法董事會的組成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第四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理列席了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