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還沒有開征遺產稅。遺產稅是壹個國家或地區對死者留下的遺產征收的稅。在國外有時被稱為“死亡稅”。它是以死者留下的財產為征稅對象,對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征收的壹種稅。如果遺產稅開征得當,對調節社會成員的財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會福利事業的財力具有壹定的意義。遺產稅通常與贈與稅壹起設立和征收。
法律客觀性:
遺產稅草案第壹條凡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死亡時(包括宣告死亡時)留下財產,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和領域外的全部遺產,均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遺產稅。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以及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留下財產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遺產稅。第二條本條例規定應當繳納遺產稅的遺產,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全部財產和死亡前五年內受遺贈的財產。第三條遺產稅的納稅人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壹)有遺囑執行人的;(2)沒有遺囑執行人的,是繼承人和受贈人;(三)沒有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和受贈人的,為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履行納稅義務。第四條沒有繼承或遺贈的屬於國家所有的遺產,免征遺產稅。第五條下列各項不計入應稅遺產總額: (壹)遺贈人、受贈人或者繼承人向各級政府、教育、民政、福利和公益事業捐贈的遺產;(二)遺產中在稅務機關登記並由繼承人繼承保存的與文化、歷史、藝術有關的各種文物、圖書、資料、物品,但繼承人轉讓此類文件、圖書、資料、物品時,仍須自動辦理納稅;(三)死者自己創造、發明或者參與創造的著作權、專利權和專有技術;(四)被繼承人從人壽保險中獲得的保險金;(五)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或者同外國政府簽訂的協定中規定免征遺產稅和繼承的;(六)國務院規定不計入應稅遺產總額的其他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