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並在壹個月內繳納社保,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掛靠單位不繳納社保,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妳可以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其壹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關系,要求單位索賠:1,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的經濟補償金。2、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繳納的社保。3.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最多支付雙倍工資65438+2月。(註意有壹年的限制)2。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時,需要收集並保留相關證據,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具體來說,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勞社部發[2005]12號)文件規定,“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考以下文件:(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單)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其中,第(1)、(3)、(4)項中的相關文件由發包人承擔。妳可以根據(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妳身份的證件(不限於此條)提供勞動材料。當然證據越多越好第三,建議妳先和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提供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提交勞動監察部門和勞動仲裁部門進行勞動仲裁,或者建議您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自己的權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