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條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明)。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供貨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實行統壹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由企業總部統壹查驗供應商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並做好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購買者的姓名、地址和聯系方式,並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第五十三條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明)。
供應商許可證是指生產許可證(QS證書)或食品流通許可證(SP證書);檢驗生產企業直接供應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和檢驗經銷商供應的食品流通許可證;
食品出廠檢驗證書是指出廠檢驗報告,分為企業自檢報告和第三方檢驗報告。
其他合格證書是指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商標註冊證、條形碼證書等。產品合格證也要查。
產品合格證是指生產廠家附在產品或產品包裝上的證明、標簽或印章,表明產品已通過質量檢驗。
這是生產者對其產品質量作出的明示保證,也是生產者依法承擔的產品標識義務。
以電子產品為例,產品證書除產品型號、名稱、規格、生產單位、地址外,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1)執行產品標準號。
(二)檢驗項目及其結果或者檢驗結論。分批交付的產品還應包括:
批號、批次號和抽樣零件的零件號等。
(3)產品的檢驗日期、出廠日期、檢驗員簽字或蓋章(可用檢驗員代號表示)。
產品質量檢驗證書是生產企業對其生產和銷售的產品質量作出的明示保證,確保其生產和銷售的產品質量符合規定的技術要求。所以只能在檢驗合格的產品上使用,檢驗不合格或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能使用。
有證產品不合格的,由生產企業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欺騙用戶和消費者,故意將不合格產品附加合格證明的,構成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事實。按規定應該追究生產者和銷售者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賣方還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產品質量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違法者還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