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原則上承認境外結婚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在當地對結婚證進行公證,然後到我們當地的使領館進行認證,回國時出示這個證書,這樣就可以得到相關單位的法律認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定居國外的,其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適用定居國法律”,兩個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結婚,適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外締結婚姻的所在地法律。
只要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利益,其婚姻關系在中國是有效的。
擴展數據:
新婚姻法修改條例
1.當事人有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撤銷婚姻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駁回當事人申請的判決。當事人以婚姻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婚姻登記的,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夫妻壹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不存在親子關系,並提供了必要的證據證明,另壹方沒有相反證據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不存在親子關系的壹方主張成立。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請求分割同壹財產的,除下列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重大原因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嚴重損害夫妻利益的。
4.父母壹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可視為僅贈與其子女壹方,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
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該房產可視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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