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動態監測三年後不會自動取消,吸毒史不會終身消除。被抓到吸毒後,也要納入警方動態監控系統,比如酒店有人來查,每個月定期尿檢。如果成功戒毒三年以上,警方可以取消動態管理,但吸毒記錄不能消除,仍會被警方列為重點管控對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吸毒人員違法行為被查獲後,公安機關會建立專門檔案,長期保存。吸毒人員(包括被強制戒毒人員)由派出所重點監管,社區矯正辦公室實施社區戒毒。超過三年未發現吸毒、註射毒品的,可以解除社區戒毒措施和派出所監管。
涉嫌吸毒販毒案件的處理流程如下:
1,先抓後尿檢確定是否吸毒,按販賣人口刑事拘留;
2、刑事偵查拐賣人口案件,經查證屬實後,首先應對拐賣人口量刑處罰;
3.販賣人口實施後,將被處以吸毒的行政處罰;
4.最好是責令社區戒毒三年,接受派出所監督檢測。
綜上所述,吸毒人員被警方掌握後,會被警方納入吸毒人員動態管控體系,由警方不斷監控,不定期進行尿檢和檢查。吸毒人員在社區戒毒滿三年的,可以向警方申請取消動態監控,但相關吸毒記錄不會消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三條
對吸毒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期限為三年。
吸毒人員應當在其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壹)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
對吸毒成癮嚴重且難以通過社區戒毒脫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戒毒人員,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