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八條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二)有規範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四)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五)有必要的場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的規定,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九條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舉辦者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登記申請書;(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三)場所使用權證明;(四)驗資報告;(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六)章程草案。
第十二條登記主管機關對準予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進行登記,並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頒發《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個人)登記證書》。依照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或者登記並取得相應執業許可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主管機關應當簡化登記手續,憑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執業許可證頒發相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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