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被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處理和分配。清算組由股東、有關機關和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的有關專業人員組成。所謂相關機關,壹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而專業人士壹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在經濟破產的情況下,處理如何清償債務的壹種法律制度,即當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所有債權人。破產的概念是指破產清算制度,即宣告破產並向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法律制度。
為了區分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產清算,它們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只規範壹般清算。
繼《企業破產法》和《公司法》之後,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7月頒布了《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破產規定》)。由於破產清算的會計原則與常規會計有很大不同,破產清算的會計方法也必然與常規會計不同。目前國家還沒有破產清算會計的相關會計準則,主要是財政部在1997中制定的《國營企業試行破產會計處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然而,在當前的會計實踐中,仍然存在壹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什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程序為:
(壹)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由股東、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組成。
(二)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負責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破產企業的財產,代表破產企業參加民事活動,對人民法院的行為負責並報告工作;
(三)破產財產的分配。清算組在分配破產財產時,應當提出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並經人民法院批準後,由清算組實施。
清算組在分配破產財產前,應當先分配清算費用,包括:
1.管理、出售和分配破產財產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的訴訟費;
3.在破產程序中為債權人利益支付的其他費用。
(4)清算結束。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後,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報告清算分配情況,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未清償的債權不得清償;
(五)註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原破產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