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證書有效期和審查期
1,證書有效期6年;
2、特種人員操作證每三年復審壹次;
3、特種作業人員復審必須參加知識更新培訓,經考試合格後,辦理換證(換證)手續;
4、特種作業人員應在證書註明的復審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復審機構申請復審,逾期證書自動失效。
二、審查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壹為不合格,為復審不合格:
1,身體健康,無妨礙相應工種操作的疾病和身體缺陷;
2.審查期間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3.在證書規定的復審時間內申請復審;
4、復習必須參加復習知識更新培訓,並通過考試;
5、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提交審查的材料
1,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原件
2.我的身份證原件
3.兩張壹寸免冠近照。
四、審核所需時間,在收到培訓機構提交的材料並經省級安全監管局審核後,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最長不超過35個工作日。
辦理攀登許可證的條件如下:
1,年滿18周歲且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2、經社區或縣級以上體檢。
3.具有文化程度或以上。
4.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和技能。
5.相應專項作業中規定的其他條件。
登高許可證適用於使用專用設備對建築物內外進行裝修、清掃、裝飾,架設電力、電信等線路的工作人員。還用於高空管道的架設、小型空調的安裝和維修、各種設備和戶外廣告設施的安裝、檢修和維護、高處建築物、設備和設施的拆除。
法律依據: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防止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從事特種作業的單位和特種作業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作業人員自身、他人和周邊設施安全有較大危害的作業。特殊操作包括:
(1)電氣工作;
(2)金屬焊接和切割作業;
(三)起重機械(包括電梯)操作;
(四)駕駛企業機動車輛的;
(五)架設作業;
(六)鍋爐運行(包括水質化驗);
(七)壓力容器的操作;
(八)制冷運行;
(九)爆破作業;
(十)礦井通風作業(包括瓦斯檢查);
(十壹)礦山排水作業(包括尾礦壩作業);
(十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並經國家經貿委批準的其他作業。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a)至少65-438+08歲;
(二)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的疾病和身體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並考核合格;
(四)符合相應工種需要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