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又稱極刑、死刑和無期徒刑。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壹,意味著劊子手基於法律賦予的權力結束壹個囚犯的生命。遭受這種剝奪生命方法的有關囚犯通常在當地犯下嚴重罪行。雖然這種“重罪”的定義往往存在爭議,但壹般來說,在目前保留死刑的國家,“謀殺”是囚犯被判處死刑的重要原因之壹。
懲罰的特點:
1.懲罰性的:基於法律賦予的權力剝奪囚犯生命的懲罰。
2.威懾:威懾和教育那些有犯罪意圖的人。
3、安撫:安撫遇難者遺屬。
4.針對性:現代死刑壹般針對罪行十惡不赦、嚴重危害他人和社會安全的犯罪分子。
5.可維護性: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和人類倫理底線。
6.殘酷:最古老、最嚴厲的懲罰。
7.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
積極影響:
死刑,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是行刑者基於法律賦予的權力,剝奪犯人生命的刑罰。這是最古老和最嚴厲的懲罰。
死刑執行的是罪大惡極、嚴重危害他人和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它在嚴懲犯罪分子、震懾和教育犯罪未遂者、安撫被害人遺屬、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和人類道德底線等方面發揮著特殊的作用,其效果也十分顯著。在壹切階級(或私有制)社會中,作為法律體系的壹部分,必然會像法院、監獄、警察等國家機器壹樣,具有長期存在的合理性。
適用死刑的罪名(以各國具體規定為準):殺人、叛國、嚴重故意傷害、強奸、暴力搶劫、劫持、綁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各種情節特別嚴重的普通刑事犯罪、貪汙賄賂數額巨大。
在中國,死刑分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和死刑立即執行兩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在場監督。
死刑通過槍決或註射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執行。
指揮執行的法官要指認罪犯,問他有沒有遺言或者遺書,然後交給執行人執行。執行前,發現可能有錯誤的,應當中止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死刑的執行應該宣布,而不是公開。
死刑執行完畢後,現場書記員應當制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執行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執行完畢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