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者意義上的區別
民事法律事實:是指民事法律規範所確認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客觀現象。如上述婚姻登記、合同訂立、協議變更、債權轉讓、雞蛋孵成雞、自然人死亡等,都是民事法律事實。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具有法律約束力,屬於法定民事行為。
2、兩者適用範圍的區別。
民事法律事實:它反映現實生活的存在。擁有使法律規範發揮作用的杠桿的意義,是將法律規範與具體主體的權利義務聯系起來的紐帶。
民事法律行為:被《民法通則》采納,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為,是表意的、有目的的,不包括事實行為;同時,民事法律行為是法律行為,具有法律適格性的特征,不包括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3.它們在分類上的區別。
民事法律事實:根據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誌,分為事件和行為。事件分為不可抗力、時間流逝、人的生死、其他;行為分為事實行為、民事行為和違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根據壹方、雙方或多方表示的需要,可分為單方行為、雙邊行為和多方行為;根據是否必須采取法律規定的形式,可以分為重要行為和不必要行為;根據行為是否要求當事人支付對價(相互對價,但不是為了要求對等),分為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
根據標的物的交付是否是其行為生效的要件,可分為允諾行為和實踐行為;根據它們之間的關系,可以分為主人行為和奴隸行為。奴隸行為取決於主人行為;根據行為人行為法律後果的性質,分為財產行為和人身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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