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寵物店的監管主體
在我國,寵物店的經營管理是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監管的。該部門負責寵物店的登記註冊、證照發放和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寵物店作為經營寵物及相關產品的場所,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寵物的健康安全,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二、寵物店經營規範
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寵物店的經營活動有壹系列的規範要求。首先,寵物店必須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並在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其次,寵物店應當保證所售寵物的健康安全,不得出售患病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寵物。同時,寵物店還應提供專業的寵物飼養和護理指導,確保消費者能夠正確、科學地飼養寵物。
此外,寵物店還應遵守公平價格、明碼標價的原則,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或誤導消費者。銷售寵物產品時,要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不得銷售假冒偽劣或過期產品。
第三,對寵物店的監督檢查
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將定期對寵物店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經營規範。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寵物店衛生狀況、寵物健康狀況、產品質量以及經營活動是否符合要求。對於存在問題的寵物店,管理部門會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比如責令整改、吊銷證照等。
總而言之:
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寵物店的管理和監督,具體負責寵物店的登記、許可和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寵物店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和經營規範,保障寵物健康安全,維護消費者權益。同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將定期對寵物店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其合法合規經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30條規定:
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定期接種狂犬病疫苗,並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當地犬類登記管理機構申請登記。
攜犬出戶的,應當佩戴犬牌,並按照規定采取拴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和傳播疾病。
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本轄區內的流浪狗、流浪貓進行控制和處置,防止疫情擴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決定在城市特定區域內禁止畜禽活體交易。
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第3條規定:
下列經營活動不屬於無照經營:
(壹)未依法取得許可,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時間銷售農副產品、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身技能從事便民勞務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不需要許可或者登記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