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法的介紹如下:
郭征是第壹個公布成文法的國家。公元前536年,鄭國之子,相當於鄭國丞相。他第壹次把法律條文鑄在鐵鼎上,向全社會公布。這是中國歷史上第壹次公布成文法。
後來鄭國大夫鄧綜合當時鄭國的法律規範,編了壹部刑書,刻在竹簡上,稱為“竹刑”。他的《竹刑》是壹部私人著作,後來被統治者接受,成為官方法律。
成文法是以條文形式出現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成文法習慣是指由國家主管機關以壹定方式認可並賦予規範效力的習慣或做法。目前中國大部分法律都是成文法。成文法不僅包括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還包括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和發布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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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時期,上層統治者奉行“刑不可知,權不可測”的信條,壟斷了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達到了維護上層貴族世襲統治和各種社會特權的目的。奴隸主貴族可以用文字代替法律,隨意顛倒罪與非罪。他們不僅懲罰奴隸為所欲為,還隨意迫害平民包括出身非貴族的地主。
為了維護他們的統治,便於懲罰,更不允許他們頒布成文法,說明他們犯了什麽罪,施加了什麽懲罰。成文法的公布突破了這種特權,使法律制度不再是少數人的私有財產,而是整個社會的公開調解者。傳統社會的等級制度已經改變,社會結構也發生了變化。
成文法的公布和出現不是偶然的,它體現了封建生產關系的要求和新興地主階級的意誌。馬克思曾指出:“每壹種生產形式都有自己獨特的法律關系、統治形式等等。”舊的法律是從這些舊的社會關系中產生的,也必然會隨著舊的社會關系壹起消亡。舊的法律制度維持著奴隸制的經濟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