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但如果是因民間借貸糾紛被起訴,且已被法院判決執行。在履行完畢之前,執行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進行信用懲戒。在這種情況下,銀行貸款將無法獲得。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壹十八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分外,還可以根據情況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通知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和其他有關機構。
擴展數據:
民間借貸糾紛的法律知識
1.人民法院審查起訴借款糾紛案件時,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沒有書面回執或者無法提供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事實依據或者與其沒有利害關系的兩個以上證人的證言支持其訴訟請求,否則承擔敗訴後果。
2.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4倍(含利率)。超過這個限度,超出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借款人與借款人對約定的利率有爭議且不能證明的,可參照上述規定計算利息。
3.根據《合同法》規定,貸款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以獲取高額利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借款人在本金中包含利息計算復利,則只歸還本金;如果借款人與被借款人之間對是否有約定利率有爭議,且無法證明,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4.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對於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貸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仍不償還的;貸款人催告後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算利息。
5.出借人明知是違法行為而借款,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對雙方的非法借貸行為予以沒收,對借貸所得予以沒收。
6.根據《擔保法》規定,在借貸關系中,僅起到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擔保責任。債務履行有保證的,在保證人壹欄簽名、蓋章或註明為保證人的,視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