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犯罪時不滿18歲的案件;
2.被告人在犯被指控的罪行時不滿18歲,被指控為首要分子或主犯。
3.其他* * *刑事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審理,由人民法院院長根據少年法庭工作的實際情況決定。
4、人民法院立案的未滿22周歲的學生。
5、強奸、猥褻、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權利的犯罪。
6、由少年案件審判組織審理其他案件更為合適。
少年法庭審判規則
1.除了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和記者(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可以拒絕記者旁聽),任何人不得旁聽。
2.在任何關於少年法庭(及相關上訴案件)的報告中,不得提及兒童或少年(無論是被告還是證人)的姓名、地址或就讀的學校,不得披露任何可能導致其身份被識別的信息,也不得公布任何關於他們的圖片。
3.少年法庭有責任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向被告解釋指控的內容,並確保指控的性質。
4.法庭有權為了被告的利益對證人進行交叉質證,也可以要求被告的父母或者監護人向證人提問。
5.為了保護被告人的利益,法院可以強制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到庭或者要求其離開法庭。
6.在作出判決之前,法院必須獲得有關兒童或青少年的壹般行為、家庭環境、學校記錄和醫療記錄的信息。
7.14歲以下的兒童不得被判處監禁。14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果有其他適當的刑罰方法,不應判處徒刑。如果壹定要囚禁,囚禁的時候不要和成年犯人交往。總而言之,少年法庭是專門處理少年犯或兒童犯的法庭。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550條
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人民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周歲的案件,由未成年人案件審判組織審理。
下列案件可以由未成年人案件審判組織審理:
(壹)人民法院審理未滿22周歲的學生的案件;
(二)強奸、猥褻、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等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權利的刑事案件;
(三)其他更適合由未成年人案件審判組織審理的案件。
* * *同壹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有未成年被告人的,由院長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組織審理未成年人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