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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本質是什麽?

法律分析:1。法律的本質是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2.法律的形式(官方的和國家的)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承認的,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的正式的、官方確定的行為準則。3.法律的階級性只能反映統治階級的整體意誌,而不能反映被統治階級的意誌,但會反映被統治階級的某些要求或願望。4.法律的物質限制性規律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誌的內容是由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法律是社會的壹部分。社會決定法律,法律既不能創造社會,也不能改變社會。法律只能反映社會,法律反映社會關系,尤其是經濟社會。法律對社會有積極的反作用。當法律反映的社會與社會現實相壹致時,法律促進社會發展。不壹致會阻礙社會的發展。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受到社會物質生活的制約,只能表達法律,而不能創造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七條,法官從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並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人員中選任。新任命的法官應由法官遴選委員會進行專業能力審查。上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壹般從下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中選任。院長應當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驗。副院長和審判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法官、檢察官或者符合法官、檢察官條件的其他人員中選任。法官的職責、管理和保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二條* * *在高等院校、科學研究機構從事法律教育、研究的人員,符合本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可以申請兼職律師執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九條從事法律教學、研究,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或者從事審判、檢察、法律工作和法律服務滿十年的公務員、律師,離開原崗位,經考核合格,可以擔任公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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