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壹方婚前建造,房屋建造所欠債務由婚後夫妻以同壹財產清償。
3.雙方結婚登記後,壹方家庭建造的供子女結婚居住的房屋,婚後歸夫妻雙方共有。
4.婚前男女雙方家庭共同出資。房子是夫妻的。離婚分割的時候,壹般是對等的。對於父母在子女婚前所建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確表示房屋歸子女夫妻所有,或者承認有子女的夫妻共有財產,否則子女的配偶無權分享財產。同樣,如果壹男壹女婚後與其他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沒有進行財產分割,婚前存在的家庭或者原屬於父母壹方的財產沒有明確給予夫妻雙方的,該財產也不能作為同壹財產進行分割。有的地方農村宅基地是按戶審批的,所以家庭自建、共同居住的房屋屬於全家,也就是壹戶同產。夫妻離婚時,應先分割屬於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再分割屬於夫妻財產的部分。如果離婚訴訟中壹方要求分割上述家庭擁有的財產,且雙方各自擁有的財產份額不容易確認,法院壹般會先分割夫妻雙方擁有的其他財產,財產分割是讓當事人再提起財產分割訴訟。
壹、父母婚後在老家建房,離婚財產分配是怎樣的?
1.壹方婚前建造,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雙方無相反約定的,房屋歸婚前個人所有,應判給婚前建造的壹方。婚前建房所產生的債務,以婚後財產償還的,取得財產的壹方應當按照所償還債務總額的壹半補償另壹方。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供子女結婚居住。房屋建在子女名下的,房屋能否作為子女夫妻財產,主要集體經濟組織的特定成員享有使用權。特定村民申請宅基地後只能自建房屋,不能出售、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村民出售或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3.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供子女結婚居住。如果房子建在子女名下,房子能否作為子女夫妻財產,主要看房子是在子女婚前建的還是婚後建的。如果是婚前建的,壹般視為對孩子的贈與,孩子的配偶無權分割。如果是婚後建的,壹般視為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房子是子女夫妻的財產。當然,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4.對於婚前男女雙方家庭所建的房屋,經批準的土地以父母壹方名義取得的,壹般視為另壹方的家庭財產,離婚時取得房屋的壹方有義務返還另壹方的補助。但如果建房時經批準的土地是以子女壹方的名義取得的,由於雙方家庭出資建房的目的是供其子女使用,且該房產婚後確實已由夫妻雙方共同使用,則該房產可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