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侵犯如下權利:
1.署名權: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但是,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因作品使用的特殊性,不能指定。但報告也指出,對署名權的保護不能壹概而論,應考慮作品實際使用的方式和目的,尊重行業習慣或商業慣例。
2.修改權: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或者授權他人對其創作的作品進行修改的權利。壹般情況下,未經授權修改作品是對作者權利的侵犯。
3.保護作品完整權:保護作品完整權重在保護作者思想的同壹性及其作品所表達的思想。其他不得對作品進行歪曲或篡改,造成讀者對作品和作者思想的誤讀。歪曲是指故意改變事物的真實面目或對事物做出不正確的反映,含有貶義;篡改是指用偽造的手段改變或曲解經典、理論和政策。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需要行為人在主觀故意的基礎上對作品進行曲解,使作品所表達的意思與作者所表達的意思大相徑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作品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壹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侵犯著作權犯罪,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
(四)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簽名的藝術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