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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火和縱火的區別

放火罪又稱放火罪,是指違反《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條,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以兩者在法律上沒有區別。縱火和壹般縱火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因此,二者的根本區別不在於是否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而在於前者危及公眾的安全,後者不危及公眾的安全。

壹方面,使用的犯罪手段不同。放火罪的成立需要火種,需要具有火勢將無法控制,可能損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財產安全的抽象危險性。爆炸罪需要爆炸物或者爆炸裝置,爆炸後無法控制對不特定物體造成損害的抽象危險。

另壹方面,縱火和爆炸的預備行為的危險性是不同的。壹般情況下,持有火種和動火作業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不是違法犯罪行為,不需要特別的資質和審批。但我國對持有、儲存、運輸、使用爆炸物是嚴格控制的,刑法規定要規制的罪名很多。

我國法律沒有放火罪的罪名,放火罪的罪名叫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放火焚燒公私財物,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範疇,所以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都構成犯罪。放火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我國沒有放火罪,但有失火罪。失火罪是指過失放火焚燒公私財物,侵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放火罪與放火罪的本質區別在於是否具有主觀故意,同時火災必須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等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失火罪將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刑法》第114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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