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壹)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68條非全日制就業的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為主要報酬,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壹般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壹種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
非全日制就業的雙方可以達成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71條非全日制就業的終止
非全日制用工任何壹方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勞動報酬的結算支付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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