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我想咨詢壹下。我們昨天開庭了,今天我想補充壹下證據和辯護。可能嗎?走什麽路最合適?

我想咨詢壹下。我們昨天開庭了,今天我想補充壹下證據和辯護。可能嗎?走什麽路最合適?

庭審結束後,可以直接交給審判長和書記員。

答辯在庭前或庭上提交,庭審結束後,直接向審判長、書記員提交被告人綜合書面意見或其代理人代理詞;

至於補充證據,妳可以提交給法官,由法院決定是否再次開庭,提交給原告質證,因為雙方提交的證據都要當庭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答辯書是被告(人)、反訴人、被上訴人、答辯人(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起訴狀、反訴、上訴、再審申請(申訴書)的內容進行答辯和反駁的文件,是起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語言之壹。辯護權是法律賦予處於被告地位的當事人的壹種權利,他們有處理辯護權的自由,可以答辯,也可以沈默。但是,因為辯護意義重大——辯護有利於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判斷是非,作出正確的判決,因此應當對答辯權給予足夠的重視,積極以答辯狀的形式提交答辯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條* * *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第十壹條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判和發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為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第十六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憲法和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須報NPC常務委員會批準。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和陪審員或者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履行陪審員職責時,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和義務。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組成合議庭。

再審案件原屬第壹審的,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屬第二審或者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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