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中的夫妻財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實施)
第壹千零六十二條夫妻*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是夫妻* *的財產,歸夫妻* *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二,夫妻財產要不要寫協議?
應該根據雙方的意願來決定。根據我國《民法典》中的壹些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如果夫妻雙方沒有對夫妻財產進行約定,婚前財產應當歸個人所有,其個人財產的這壹性質不會改變。夫妻財產約定可以作為保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免在發生財產糾紛時損害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現在很多夫妻都會簽訂這種財產協議,為了更好的屬於財產分配。
那麽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怎麽寫呢?首先要寫清楚雙方的名字和壹些基本的個人資料,列出婚姻財產的現有數額和資產狀況。然後,要闡述具體的財產歸屬、債務歸屬等約定。書面的夫妻財產約定必須依法經公證機關公證。
公證的時間可以是雙方婚前申請公證的時間,也可以是婚後申請公證的時間。夫妻財產約定申請公證時,需要雙方共同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公證處應是當事人本人住所所在地所屬的公證處,或協議簽訂地所屬的地方公證處。申請夫妻財產約定公證時,申請人雙方應攜帶本人身份證件,雙方已婚的,還應提供結婚證。當事人書寫夫妻財產約定有困難的,可以由公證處的公證員書寫,以及其他需要準備的相關材料。
3.夫妻財產可以公證嗎?
財產公證壹般在婚前做,婚後很少做。財產公證的目的不是為了在離婚時區分各自的財產,而是為了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利益。雖然夫妻婚後可以做財產公證,但是要考慮雙方的意思,夫妻之間多溝通討論,不要壹意孤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要求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