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計算依據
賠償金的計算基礎是勞動者的月工資。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職工月工資高於直轄市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二、計算期
補償金的計算周期與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有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員工工作年限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員工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非法終止的認定
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認定是計算賠償金的前提。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遵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未提前通知、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四。賠償的支付
壹旦發現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是為了懲罰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總而言之:
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計算主要依據勞動者的月工資和工作年限。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遵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否則將承擔違法解除的法律責任。認定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47條規定: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87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