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擴展數據:
最高法、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審理強奸罪的司法解釋
1.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之發生性關系,無論幼女是否自願,都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不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明顯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2.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壹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強奸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4.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的次數和頻率、造成人員傷亡的後果以及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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