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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處罰案件審理過程中圍繞案件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定處罰種類的權利是什麽?

在消防行政處罰案件審理過程中,第三人有權圍繞案件的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定處罰的種類。

第壹,事實清楚。本案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真實存在,為本案的處理提供了基本的事實要件。本案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和後果真實、清楚。

第二,證據充分。本案通過現場勘驗、調查詢問、現場拍照等方式固定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證據,確保了行政處罰過程中證據真實、充分。

第三,法律的適用。依據《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條例》,明確了本案中該單位違反的法律法規,引用的法律條文正確,法律適用依據準確。

第四,程序合法。案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處理。整個過程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序,辦案的步驟、順序、方法和時限符合規定。

第五,加強宣傳。本案是壹起違反《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條例》的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案件,對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起到了推動作用,促進了高層建築的責任人、管理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學習和掌握《條例》的內容,起到了良好的宣傳作用,有助於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的綜合治理,預防高層民用建築火災事故的發生。

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有主刑和附加刑兩種。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犯罪的外國人將被驅逐出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六十二條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並依法對其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許可人提交有關材料;被許可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對檢驗合格的,行政機關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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