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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證據不承認有用嗎?

中國是法治社會,沒有直接證據的被告是不能定罪的。如果不認罪,沒有證據,檢驗機關無法做出定罪決定,就無法進入審判程序,無法收集信息。調查案件是檢查機關和公安機關的工作。當當事人不認罪,然後又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當事人真的有罪,就不能隨意定罪。

法律分析:中國是法治社會,沒有直接證據的被告是不能定罪的。如果不認罪,沒有證據,檢驗機關無法做出定罪決定,就無法進入審判程序,無法收集信息。調查案件是檢查機關和公安機關的工作。當當事人不認罪,然後又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當事人真的有罪,就不能隨意定罪。對於公訴案件,或者民事案件,不管什麽案件,都要講究證據。沒有證據就在法庭上辯論,簡直是笑話。那麽如果沒有不認罪的證據呢?對於不認罪,意味著是刑事案件,不認罪是當事人的權利。不能逼供,沒有充分的證據也不能定罪。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於65438年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4月6日起施行。公告全文如下: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制定本規定。第壹條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被告提起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材料。第二條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對正在準備犯罪、正在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犯罪嫌疑人予以拘留。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接受訊問。發現不符合立案條件不應當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按照程序立即釋放。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二十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人;(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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