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1188360參與打架是否要負法律責任?
不完全是。印第安納屬於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不僅沒有責任,而且應該受到鼓勵。但不允許拉側架,可能構成聚眾鬥毆罪。同時,凡事都要講究證據,司法機關在處理事情的過程中會依法取證。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被侵權人的陳述和其他證人的證言;
(四)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
(五)鑒定意見;
(六)勘驗、檢查、鑒定筆錄和現場筆錄;
(七)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
(四)武裝聚眾鬥毆。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