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還提供了最高法院的兩個司法解釋。關於已經出售但未轉讓的車輛的所有權,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這種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造成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原所有人應否承擔責任的批復。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局《關於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原所有人應否承擔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
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為車輛已經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車輛的運行,也不能從車輛的運行中獲得利益。因此,原車主不應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但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相關行政法規,應由其規定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
2001 12 3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中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人不壹致如何處理的批復
[2000]何炬字第25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妳局[1999]321號《關於執行案件中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人不壹致如何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本案被執行人的註冊名稱上海福久快餐有限公司對其名下的三輛機動車不主張所有權;與第三人上海人工半島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的協議和承諾書是真實的,不存在轉移財產的嫌疑;而且第三人出具的財務憑證、銀行賬戶清單、繳納養路費和稅費的證明,證明第三人是實際出資人,對三輛機動車單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此,本案中三輛機動車的登記名稱不應認定為所有人,而應本著公平對等賠償的原則認定為第三人所有。故請妳院監督執行法院啟封三輛機動車。
這個回復
200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