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有利於加強權責壹致。堅持“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規必究。
壹方面,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應當由法律法規賦予相當的責任和權力。有法律法規的,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少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決定。
另壹方面,要加強對行使職權和履行法定義務的審查監督,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不依法履行職責或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行政行為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是有利於加強依法決策。做出重大決策,必須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履行決策程序,確保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和法治性。
壹是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方法的能力,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事,依法辦事,想辦法解決問題,依靠法律化解矛盾,推動各項工作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二要落實決策程序的剛性約束,畫出硬杠杠,強化依法決策的紅線意識和程序意識,不做拍腦袋、拍胸脯、走人等不負責任的事,確保重大決策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三,有利於加強決策評估。重大行政決策在決策過程中發現問題時,決策機關應當組織決策評估,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
壹是對社會關註度高的重大行政決策,要註意吸引NPC人大代表、CPPCC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和專業機構參與評估,可引入社會組織和專業機構開展第三方評估。
第二,如果評估後發現問題,決策機關應采取措施解決相關問題。對決策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與利害關系方充分協商,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需要中止或者終止的重大決策,應當由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第四,有利於強化問責。決策過程中的各類主體必須同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壹是決策出現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決策長期拖延,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無論時間過去多久,也無論是否調離原工作單位,都要嚴格追究行政首長、其他責任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是決策承辦單位或承擔風險評估和合法性審查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決策規定,出現重大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也要嚴肅追究違法違紀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是參與決策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對重大決策的嚴重失誤負有責任的,也要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並記入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