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舉報後,應當按照管轄立案;
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人趕赴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和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4.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人處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者拘留的處罰;
5.賠償調解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損害賠償,根據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按照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同意達成協議的,由事故調解員制作並出具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雙方在法定期限內調解不成,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終止調解並出具調解結論,雙方將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確定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則如下:
1.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2.因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任何壹方都沒有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綜上所述,車禍當事人應立即報警,並向警方提供相應信息。警方會處理現場,劃分當事人責任,確定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十七條
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後,需要派員趕赴現場處置的,或者接到出警指令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出交通警察趕赴現場。
第十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未報警,事故現場消除後,當事人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記錄內容,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經核實存在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並制作《受理案件登記表》;經核實無法證明存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