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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罪有哪些法律規定?

1.濫用職權罪的法律規定1。國有公司、企業、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刑法第壹百六十八條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有公司或者國有企業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從重處罰。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濫用職權罪的認定(1)根據該條規定,要確立濫用職權罪,首先要有濫用職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濫用職權,完全在特定職權範圍內辦理事項,則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另壹方面,不能為了免除行為人的責任而擴大行為人的具體權限範圍;也不能以肇事者屬於官僚主義為由為其開脫罪責。官僚主義不是壹個法律術語,但官僚行為包括濫用權力,因而也包括犯罪行為。確立濫用職權罪,第二個要求是行為造成重大損失,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濫用職權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另壹方面,作為本罪構成要件的“重大損失”不能簡單理解為有形損失,而應包括無形損失。(2)本條關於濫用職權罪的規定屬於壹般法。此外,本法還規定了其他壹些濫用職權的特殊犯罪,即特別法。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在觸犯特別法時,也可能同時觸犯本條的普通法。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認定犯罪,即認定為特別法規定的犯罪,而不是本罪。比如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屬於濫用職權行為。但由於刑法第407條將其界定為壹個獨立的罪名,本法第407條適用於該行為,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3)行為人收受他人賄賂後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也將犯本罪和受賄罪。此時,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只是受賄罪的條件。因此,只要能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的行為就不再具有獨立的意義,應當以受賄罪從重處罰。如果收受的賄賂不夠大,不足以構成受賄罪的,應按本罪處罰,而不是作為犯罪處理,以從輕犯罪。(4)行為人利用職權侵吞、騙取公共財物,本質上也是濫用職權。如果其他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因他的貪汙行為而遭受重大損失,他將同時觸犯本罪和貪汙罪,這是想象競爭,選擇壹個重罪後的處罰是合適的。綜上,濫用職權罪的法律條文明確規定了哪些行為屬於濫用職權,如何認定濫用職權罪。了解這些法律規定有助於我們不犯這樣的錯誤,也能使我們在遇到權力濫用時,更好地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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