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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會的定義

非法集會是指未經依法申請或者取得許可,或者不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法律分析

集會的種類很多,壹般的集會不需要申請,由集會遊行示威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市公安分局負責。正當的言論集會不是非法集會,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壹、民族團結、擾亂社會秩序是非法的。非法集會罪是指聚集三人以上,意圖實施某種暴行或者引起公眾恐慌,從而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本罪特征如下:(1聚眾人數為3人以上。如果集會的目的是非法的,參與者是否達到這壹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如果集會的目的是正當的,但集會的方式造成了擾亂公眾安寧或者引起公眾恐懼的後果,也構成本罪。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活、營業、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組織或者資助他人多次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九十六條未經依法申請或者許可,或者不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舉行,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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