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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委托項目和購買服務。

法律分析:1。首先,應用領域不同。政府購買服務:指除日常消費所需的商品、工程和服務外,可由社會力量提供的無形服務,不包括公共基礎設施投資;政府采購:壹般指政府購買貨物、服務和工程。

2.其次,法律法規不同。政府購買服務和政府付費PPP的操作規範不能突破政府采購法的原則性規定,但兩者在各自領域都有專門規定,分別適用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

3.最後,操作程序不同。政府購買服務:不需要進行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等。,且不需要參與後續項目運作。按規定程序確定承擔者後,采購人應與承擔者簽訂合同,並可根據服務項目的需求特點,采取購買、委托、租賃、特許經營、戰略合作等形式。程序和操作流程相對簡單。

法律依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第三條政府購買服務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積極穩妥有序實施。從實際出發,準確把握社會公共服務需求,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探索多種有效途徑,加大對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支持力度,增強社會組織平等參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能力,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服務供給,形成提升公共服務的合力。

(二)科學安排,註重實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優先安排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的領域和項目,明確權利和義務,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三)公開選拔,確定收費標準。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收費隨事而變的原則,通過公平競爭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擔者,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

(4)改革創新,完善機制。堅持與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改革相銜接,推進政事社事分開,放寬市場準入,把社會能做好的交給社會力量,不斷完善體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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