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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關系或配偶關系

夫妻是壹個概念,是指法律意義上共同生活的人,是夫妻關系中相對弱勢的壹方。根據婚姻法規定,在婚姻關系中處於絕對強勢地位的配偶壹方可以決定離婚和再婚。因此,只要兩人沒有其他親屬關系,仍然享有法律意義上的婚姻財產權益。這項權利受法律保護。夫妻關系和配偶關系都屬於民法的範疇,相關的民法包括婚姻、繼承、遺囑、監護和贍養等相關的民事法律和行政法規。然而,也有例外。比如,對於婚前或婚後放棄壹切權利而離婚的夫妻,法院不支持離婚後子女撫養權歸女方。

1.夫妻是壹個法律概念,不能與其他類型的民事法律關系混淆,如繼承、監護、繼承等。

配偶是壹種民事法律關系,可以在不同主體之間進行。夫妻財產不能分割,除非雙方同意或者人民法院判決。但如果夫妻壹方因婚外情離婚,人民法院判決其婚前財產已歸壹方所有,另壹方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法院可以支持其訴訟請求。所以法律上不存在不能涉及對方財產歸屬的婚姻。但在現實生活中,雙方很難以婚姻締結法律關系,共同生活,這是夫妻權利義務相壹致的。雖然夫妻之間不能因婚外情而離婚,但夫妻壹方基於婚外情的合法權益仍受法律保護。

2.配偶是壹個概念,是指夫妻和其他親屬之間的關系。

法律上不會再有“私生子”“繼父母子女”之類的概念,因為這與他們的個人身份無關。但我國沒有相關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指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這是我國婚姻法第三條、第五條明確規定的。《婚姻法》第三條第1款規定:“夫妻對子女享有平等的權利,不得強制限制。“因此,我國法律中沒有‘非婚生子女’這個特殊概念。即使基於這種特殊性質,也只能算是私生子,而不能算是婚生子女。另壹種說法是關於“非婚生子女”和“繼父母子女”的概念和解釋:“繼父(母)有扶養繼女(女)的義務,繼父(母)有繼承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繼父母子女而不分割的權利。“可見,這種認定不壹定適用於夫妻關系或‘配偶關系’。

3.配偶包括配偶和子女。

配偶包括已婚者的配偶和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所謂私生子,就是沒有結婚的人和私生子。非婚生子女是指子女本人或父母所生的子女。所謂婚生子女,就是與已婚子女具有相同關系,但有自己配偶的男性子女。男女雙方都有固定的配偶和合法的居住生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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