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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傷認定條件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工傷認定是指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受到的傷害(或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給予行政確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的範圍壹般包括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工傷的分類壹般包括工傷和視同工傷。其中,工傷7例,工傷4例。簡單來說,無論是工傷還是工傷,都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壹是必須在工作場所,因為工作事項;第二,必須在工作時間之前或之後;第三,它必須履行工作職責或工作原因。申請工傷認定時,必須符合以上三個基本條件。同時也要註意,工傷不應該被認定或者認定為工傷。故意犯罪、醉酒導致傷亡、自殘或自殺不應認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負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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