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擅自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違法生產經營活動,處以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和違法所得。
2.未經許可通過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和違法所得。
3.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於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可以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非法經營獲利達到5萬元的,涉嫌非法經營罪。
舉報非法煙花爆竹經營的方式如下:
1,撥打110:派出所在年前的壹段時間會加強對非法煙花爆竹的管理,撥打110舉報即可;
2.12345:市長熱線直接向政府舉報,政府會通知工商部門對違規煙花爆竹進行核實和查封;
3.12365:質監綜合投訴電話。只要是質量問題,都可以打電話舉報,非法煙花爆竹也可以舉報;
4.安監局:安監局,這是過年期間專門管理這些煙花爆竹的部門。直接打電話或者向當地安監局舉報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劑、導火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和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通過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並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和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