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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低收入家庭的認定標準為:1,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確定贍養人的居民(村);2、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金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村)民;3.職工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後,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於本市低保標準的居民(村);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村)(不含五保對象)。

第壹,如何識別低收入家庭

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都屬於低收入家庭。從地區情況來看,除北上廣等發達城市外,地區年人均收入約為1.5萬元。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標準的家庭。

二、申請低收入家庭認定和困難救助需要哪些材料?

1.家庭成員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其中家庭成員的非室內戶籍人口應當提供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不能遷入的證明;

2.房產證或房屋租賃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因房屋拆遷而分居的家庭,應當提供房屋拆遷協議;

3.市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房產登記證明、區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租住公房證明;

4.公安機動車管理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擁有機動車的證明;

5.工資、養老金、生活補貼(補助)等家庭成員收入來源的有效證明,其中單位在職職工除提供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外,還應提供單位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儲蓄存折或銀行對賬單;申請靈活就業的,還須提供個人參加基本養老或醫療保險的繳費清單;

6.家庭成員擁有的金融財產(包括儲蓄存款、股票、基金、債券和其他資本投資);

法律依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六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根據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確定,並適當考慮水、電、煤(氣)及未成年人義務教育費用。

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縣(縣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需要提高時,應當按照前兩款規定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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