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養人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戶籍地址復印件,子女已生育的復印子女戶口本)。
2.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收養人所在單位或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是否有子女以及對被收養人的撫養教育能力等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出生及子女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其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收養14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條件:
1,失去父母的孤兒;
2.棄嬰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
3.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人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
4.至少30歲。
擴展數據:
解除收養關系:
收養人不得在被收養人成年前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與收養人協議解除的除外。被收養的子女年滿10周歲的,應當征得收養人的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虐待、遺棄等行為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收養人與收養人不能達成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同意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消滅,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應當向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支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賠償收養期間發生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補償收養期間發生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