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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第壹部憲法於1954年9月召開並通過。

1954年9月,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了新中國的第壹部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法,其條款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先後於9月20日,1954,1975,17,1978,3月5日和1982,2月4日通過了四部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 *同壹綱領,於1949年9月29日頒布,具有臨時憲法的作用。隨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制定,分為四個部分,都用相應的年號來區分。壹般默認憲法是最新版本,即1982年憲法的2018修訂版。

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並通過了作為臨時憲法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同壹綱領》。1949年頒布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法》,雖然不是真正的憲法,卻奠定了憲法的基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

(7)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選舉;

(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壹)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NPC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

(十三)批準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

(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五)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人民的根本制度。中國* * *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壹律平等。國家保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的和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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