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原則是指新法適用於其生效前所有未經審理或判決的行為,即新法具有溯及力。這壹原則強調新法,適應當前社會形勢,有利於預防犯罪。但是,對現行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的行為,按照新法進行處罰是不合適的,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
第二,刑法溯及力的規定
1.當時的刑法不認為是犯罪,而現行刑法認為是犯罪,所以只能適用修改前的刑法,現行刑法沒有溯及力。對此,不能以新刑法規定是犯罪為由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當時的刑法認為是犯罪,現在的刑法不認為是犯罪。只要這種行為還沒有經過審判或者判決還沒有確定,就應該適用現行刑法,也就是現行刑法有溯及力。
3.如果當時的刑法和現行刑法都認為是犯罪,應當按照現行刑法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原則上應當按照當時的刑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從舊而輕的原則指從舊。但是,如果當時刑法中的處罰比現行刑法中的處罰重,則適用現行刑法。這是從輕處罰原則的體現。
4.根據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生效判決的,該判決仍然有效。即使按照現行刑法的規定,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處罰比當時的刑法輕,也不例外。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適用當時的刑法。刑法對某壹行為的追溯適用,僅限於該行為未經審判或者雖經審判但未作出生效判決的情形;生效判決不得依據刑法規定變更,以維護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嚴肅性和穩定性。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溯及力是指國家法律法規在其指定的範圍(時間和空間)內,對民事法律行為和其他行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具有決定性的力量。
5.《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對於司法解釋的溯及力,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辦理。具體案件,可由法院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另外,溯及力的具體性質需要根據上述不同情況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