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各國的實踐來看,經濟法壹般可以包括兩個部分:
——創造公平競爭環境和維護市場秩序的法律,如《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目的是禁止限制性競爭;
二是營造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保障市場經濟有序發展。12是國家宏觀調控法,包括預算法、審計法、央行法、商業銀行法、計劃法、價格法、經濟穩定增長法。這種法律主要是制定國家間接調控經濟的規則,確認和規範國家機關在前經濟時代的地位、職責和權限。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