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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是

經濟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壹個法律部門,下設11分支機構,具體為:企業生產、質量金融、稅收統計、會計、審計金融、證券與土地管理、建築工程農林、自然資源、采購、拍賣、旅遊、對外貿易、反不正當競爭、反傾銷與反補貼。這個法律部門有代表性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

從各國的實踐來看,經濟法壹般可以包括兩個部分:

——創造公平競爭環境和維護市場秩序的法律,如《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目的是禁止限制性競爭;

二是營造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保障市場經濟有序發展。12是國家宏觀調控法,包括預算法、審計法、央行法、商業銀行法、計劃法、價格法、經濟穩定增長法。這種法律主要是制定國家間接調控經濟的規則,確認和規範國家機關在前經濟時代的地位、職責和權限。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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