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即公民根據內心信仰自願信教的自由。作為壹項權利制度,宗教信仰自由主要包括信仰自由、宗教活動自由、宗教儀式自由,在壹些國家還包括傳教自由。
宗教自由的現代定義基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第1款:
人人有權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這項權利包括改變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個人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明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作為壹個條約文件,它在批準國具有法律地位,所以現代宗教自由是壹個法律概念。這種觀念的根源在於民權和神權的分離:國家管理整個社會,但不幹預每個人的信仰和政治觀念,它保證每個人建立自己世界觀的權利。
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在歷史上有不同的類似宗教自由的概念、條約和法律,但宗教自由作為壹種國際人權概念產生於20世紀。是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第壹次正式提出了這個新概念?德拉諾?羅斯福。在1941中,他提出了四大自由,包括“信仰自由”,後來被定義為宗教自由。羅斯福把這種自由上升到這個位置,是因為美國的《權利法案》和美國歷史上對宗教壹貫的開放自由的態度。
中國現行憲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這壹條款是關於宗教信仰自由的壹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進壹步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