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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發票罪的規定

我國《刑法》規定了虛開普通發票的定罪量刑。第二百零五條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發票,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以外的普通發票。

其次,根據公安部發布的《關於立案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二)》第二條“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虛開發票100份以上或虛開發票累計金額40萬元以上;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5年內因虛開發票受到行政處罰2次以上,虛開發票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虛開發票罪包括為他人虛開發票、為自己虛開發票、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介紹他人虛開發票。虛開發票罪的設立是為了保護我國的發票管理制度,不是為了行為人的利益,而是為了手續費、偷稅漏稅,甚至是為了非法經營、貪汙賄賂、挪用公款等違法行為。因此,任何虛開發票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追究,犯罪分子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關於虛開發票的規定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稅收征收和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行為。

虛開普通發票,是指違反國家稅收征收管理關於發票的規定,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普通發票,介紹他人虛開企業成本,造成利潤減少,少繳納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33.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零五條之壹:“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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