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之間鬧得不可開交,正常工作無法推進懸而未決,股東會董事會無法通過決議,壹方要查賬,壹方要解散。這些都是股東頭疼的問題,屬於法律上的公司僵局。公司僵局的危害壹目了然,就是讓公司的機器轉不過來。如何避免這種情況?
1.不要在所有制結構上搞對峙。
容易結盟的50%、50%、50%、40%、10%,或者40%、40%、20%都要避免。講真,股權都這樣了,還不如弄個絕對控股股東。
2.做最後的決定。
只要股東協議中的條款不違反法律,自由發揮的空間很大。比如有多個股東的時候,大家可以事先達成壹致,在某件事情僵持不下的時候,某些股東的意見就是最終意見。這有點像壹致行動人的內在關系。當然,為了避免濫用,還需要規定在哪些事項上擁有最終決定權的人享有發言權;以及存在明顯過錯時需要承擔責任等等。
3.收購和退出。
可以約定在公司僵局的情況下,大股東有權以壹定的價格強行收購異議股東的股權。假設連續兩次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未能就重大事項達成決議,那麽公司控股股東有權收購持有異議股東的股權。至於購買價格,可以委托市場上獨立的第三方進行評估;也可以通過協議約定的股價計算方法確定。
也可以同意出價,也就是說“如果不能繼續下去,不是妳就是我”,出價最高的壹方繼續經營公司,得到對方的股權,這樣至少公司還能繼續經營下去。也可以看看能否引入第三方增資或者介入(甚至將控制權轉讓給第三方)來解決。
常見問題:
經過反復溝通協商,還是不行。可以直接起訴嗎?是的,解散公司的官司不好打,法院對此持謹慎態度。並不是說股東之間有矛盾,公司虧損了就可以解散公司。法院會認為,如果股東之間有矛盾,壹方股東可以就分紅請求權和知情權糾紛提起訴訟。
那麽,什麽情況下容易被法院解散呢?
這些情況:公司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股東會、董事會陷入僵局,日常經營陷入癱瘓;公司不能支付股息;壹方侵占了公司的印章和執照;各方都試圖通過股份購買、公司分割、反復溝通等方式消除矛盾,但都沒有效果,等等。
細節相當復雜。委托律師處理就行了。只要知道解散訴訟,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都可以作為原告;被告是公司。其他股東作為第三人參加了訴訟。
解散這麽麻煩,那我們就清算公司吧。解散和清算是兩種不同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