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2.員工離職是否應該得到補償?
壹般來說,除了這三種情況,用人單位在員工提出辭職的時候,是不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的。
1.如果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手段強迫員工超合同工作,或者員工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向公司要求賠償。如果公司不願意賠償,可以依法申訴強制賠償。
2.如果公司以欺騙或者其他手段導致員工非自願修改勞動合同或者使員工非自願離開公司,員工可以要求賠償。比如,公司以不正當手段將員工調離崗位是違法的,雖然不是辭退員工,但用人單位侵害員工利益,讓員工“自行辭職”也是違法的,員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3.公司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違反法律規定,存在嚴重剝削、壓榨員工,損害員工權益的條款。員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公司。比如公司規定扣當天工資遲到等“霸王條款”就不合理。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辭退補償金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離職後,發現其工作失誤,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勞動者原因對其造成壹定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勞動者進行壹定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