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2、委托辯護人的權利3、申請回避的權利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6、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權利7、請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8、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9、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上訴權1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