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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香港大部分法官都是外國人?

然而,從英國各地任命法官仍然是當時香港的唯壹選擇。

事實上,培養壹個合格的“海洋法”法律人才是非常困難的。

他們需要學習大量零散的案例,了解前人對法律和正義的定義,然後做出自己的判斷。這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個人,但正義代表著至高無上的公權力。為了調和這兩者,需要將法官的思維進行跨時空的連接,理論語境的傳承必不可少,可能會有壹些形而上的成分在裏面。

所以法律職業群體可以想要更高的社會地位,法官在其中有崇高的地位。畢竟培養壹個太難了。

當時的香港只是大清帝國南方的壹個偏僻小島。當地居民受教育程度有限,不可能直接移植英國的。還是要從內地轉人才。

幸運的是,港英政府終於意識到兼職法官的流毒,開始嘗試在香港建設獨立的司法社會。首席大法官小武離開立法會,成為全職大法官。其他英國法律人才的落地,也改善了香港普通法人才短缺的狀況。

不可否認,香港能夠獲得全世界商人的信任,成為世界著名的自由港和金融中心。透明和獨立的司法系統是壹個顯著的優勢。

而且在70年代,經濟和教育都有很大進步的香港,也啟動了公務員本地化。法律職業的本地化曾壹度蓬勃發展。特別是在首席大法官傑弗裏·布裏格斯爵士(Sir Geoffrey Briggs)任內,壹位英國老法官非常重視對華人法官的培養,香港75名法官/裁判官中聘用了16名華人。

但這還不夠。

困難的本地化

鮑裏斯爵士領導的法官本地化運動在他退休後受到了冷落。這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

首先,當時香港不缺法律精英,但大律師的收入遠高於法官(可以理解),那些資深大律師大概也不願意當法官。

其次,即使這些律師成為法官,華人法官的社會公信力也不如白人法官。這是香港社會的偏見造成的,民眾會對他們更加苛刻,華人法官的晉升會更加困難。

第三,港英政府中有人認為,香港作為壹個國際大都市,居住著許多來自大英帝國其他前殖民地的人,大量聘用中國法官對他們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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