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預防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城市燃氣發展規劃和應急保障、燃氣經營和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和處理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十三條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動用儲備、應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配合並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第九條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氣源、氣種、供氣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順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範圍、供氣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第十壹條在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中,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