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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法律解析: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能源規劃,結合全國燃氣資源綜合平衡,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國燃氣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壹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氣源、燃氣種類、供氣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順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範圍、供氣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預防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城市燃氣發展規劃和應急保障、燃氣經營和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和處理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十三條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動用儲備、應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配合並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第九條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氣源、氣種、供氣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順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範圍、供氣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第十壹條在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中,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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