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最高法院申訴,需要提供訴狀、壹審判決文書、二審判決文書、再審申請書等材料。提交的裁判文書必須是原件,生效裁判文書的級別必須是省級法院以上。申請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聯系方式,以及案件再審的事實和理由。
最高法院的上訴:上訴必須逐級進行,先向作出生效判決或裁定的法院上訴,再向上壹級法院上訴,最後向最高法院上訴。當事人不服刑事、國家賠償案件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請求督促執行法院盡快執行、糾正執行行為的信訪案件。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上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七十二條向人民法院上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請願。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投訴的事實和理由;
(二)原壹審、二審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人民法院復核或者再審後,應當附具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和裁定書;
(3)其他相關材料。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應當附有相關證據材料;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起訴狀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訴人補充材料;投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補充必要材料的,不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