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來說,根據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每個公民都可以在常住戶口所在地登記為常住人口,允許“清空”戶口。
戶籍是指由負責戶籍管理的行政機關作出的記錄和保留戶籍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它也是我們每個公民的身份證明。
戶口本是以戶為單位對自然人進行登記並頒發證書的公共證書簿。記錄的項目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親屬、婚姻狀況等。它是確定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該賬戶的用途如下:
1.戶籍是國家依法確認和保護登記人員合法權益的標誌。其提供的合法證件和信息服務,是公民正常活動和交往不可或缺的前提和基礎;
2.戶口是城鎮管理和其他與社區、家庭和人口有關的行政管理的重要基礎,其身份識別、權利和責任能力及其對管轄權劃分的支持也是所有國家所有司法活動的重要基礎;
3.戶口可以證明個人身份。戶籍是指負責戶籍管理的行政機關為記錄和保留戶籍人口基本信息而制作的法律文書,也是我國每個公民的身份證明;
4.戶口不僅通過普遍登記對登記人施加可能有利於維護社會治安的被監視心理壓力,而且通過個人身份識別、驗證、時空控制、促進鄰裏關系、組織居民自衛等手段,有力支持各項公共事業、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工作。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其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常住人口,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十五條公民在常住戶口所在地、縣以外的城市停留三日以上的,暫住地的負責人或者本人應當在三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並在離開前申報註銷;如果臨時住酒店,酒店會設立旅客登記簿,以便隨時登記。
公民在所居住的市、縣或者所居住的市、縣以外的農村地區暫住的,不辦理暫住登記,但在隨時設立旅客登記簿的旅館暫住的除外。